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编委)是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接受区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为区委服务,对区委负责。
第二条 区委编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区委编委下设办公室(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委编办),承担区委编委日常工作,作为区委工作机关,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区委编委负责全区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优化协同高效。
(二)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编委、市委编委和区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制定全区机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经区委研究,报省委、市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实施党政机关限额管理,审核全区党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按程序报市委编委审批。执行上级编委批准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审核全区党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五)统一管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群团组织的机构编制工作及职能调整工作。
(六)统一管理区委工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区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及派驻机构的机构编制及职能调整工作。
(七)研究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管理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及职能调整工作。
(八)研究全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管理全区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工作及职能调整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建设,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全区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工作纪律。
(十一)完成上级编委、编委办及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区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在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凡涉及体制调整、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与区委编委职责相关的机构编制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委编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区委编委会议讨论后,提请区委决定。
第六条 区委编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和省委、省委编委、省委编办以及市委、市委编委、市委编办、区委有关重要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区委编办工作报告,研究讨论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向省委编委、省委编办、市委、市委编委、市委编办及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委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区委编委会议议题由区委编委主任确定。
第八条 区委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区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到会的编委成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方可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主任报告。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区级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区委编委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会的编委成员应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结合分管工作和部门实际,就每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集中后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特殊情况,可书面分送编委成员阅审。
第十条 区委编委的发文和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区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区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并报送区委常委及政府副区长。
第十一条 受区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区委编委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委编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请示报告、业务工作统筹、日常工作指导、重要岗位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区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