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机编办发〔2016〕3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局,机关党委,电子政务中心: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省编办第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甘肃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45号)、《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编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甘车领〔2015〕7号)及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为规范省编办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编办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安全文明、高效便捷、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重点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处统一管理,具体由车辆科负责调度。
第五条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及保障范围外的调研等工作。
第六条 保障范围外的出差、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以及接待中央和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人员来甘调研等活动所需车辆,原则上从省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申请;在省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正常运行之前,主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使用公务用车,由使用车辆的处室提出意见,综合处统筹安排车辆。
第八条 实行节假日驾驶员值班制度。由车辆科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和车辆,提前制定值班表。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外出,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节假日期间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方面用车。
第九条 实行公务用车统一加油制度。兰州市内加油一律使用加油卡,兰外确因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加油卡时,方可用现金加油。加油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养维修报批制度。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意见,车辆科负责对车辆故障原因进行技术分析,确定保养维修项目,经综合处审核并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后,到约定的车辆修理厂保养维修。送修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变更保养维修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保养维修费用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必须统一停放在省委院内,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在外停放。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办内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对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及兰州新区的公务出行(包括开会、调研、出差等),自行选择公交、出租、地铁、自驾车等交通工具,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交通补贴,不再派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