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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摘录(四)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4-23 】 【选择字号: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立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党管机构编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机制,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提供了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条例》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是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让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更好把握执行《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019年12月,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编写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四章 论证摘录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原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进行论证的规定。

        重大事项论证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属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只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组织研究论证,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全面深化改革,先后出台了很多改革方案,比如纪律检查制度改革、法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都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些改革的研究论证,都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特别是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党的十九大闭幕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并决定成立文件起草组。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多次对改革文件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文件起草组深入开展专题研究论证、总结以往改革经验,吸收调研成果,反复讨论修改。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全会决定稿和方案稿。决定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习近平总书记还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两个文件稿,就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总结历次改革经验,反复论证修改、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结果,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了根本保证。

         

              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条例》据此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重大事项的论证要求进行了明确。这是坚持目标导向、衡量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系统完备,就是看机构是否健全、职能是否配套、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利于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覆盖面问题,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科学规范,就是看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程序是否严密、于法是否周延,是否有利于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精准度问题,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运行高效,就是看运转是否协调、执行是否顺畅、监督是否有力,是否有利于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实效性问题,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改革后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包括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条例》将这一要求在论证环节进行了明确。党的全面领导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体现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到国家政权的机构、体制、制度等设计、安排、运行之中。因此,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在研究论证中,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是否有利于为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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