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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摘录(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4-23 】 【选择字号: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立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党管机构编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机制,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提供了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条例》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是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让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更好把握执行《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019年12月,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编写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二章领导体制摘录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原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全面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和纪律规定,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和具体要求,是纪律“红线”,也是“硬杠杠”,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各方面各环节得到落实和体现,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统筹抓好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中央层面,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层面,省级党委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包括研究确定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制度办法,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本地区机构改革工作,在中央批复总量内按规定调配行政编制,统一管理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指导下级党委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等。市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指导下级机构编制工作等。县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等。同时,各级各类机关的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三定”细化规定,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的下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进行管理,对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等。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的设立和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街道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范畴。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就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编委及其办公室。

        县级以上地方编委的设立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1950年3月,在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的同时,政务院要求各大行政区、省、大市均分设编制委员会。1956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态。改革开放后,各地方相继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的编制委员会,一般依靠当地的人事部门开展日常工作。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编委,各地方先后将编制委员会改为编委,在县级以上设置,一般作为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首长兼任主任。此后20多年,地方编委体制和格局基本上保持稳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在此次改革中,地方各级编委领导体制得到了调整优化,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书记兼任主任。

        目前,地方各级编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和地方党委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拟订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审定下级机构改革方案;管理本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具体工作一般由本单位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承担。比如,教育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均在人事司设立机构编制处,承担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再如,某省自然资源厅“三定”规定明确,由人事处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

        乡镇、街道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不设编委,其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乡镇、街道实行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其特点是机构综合设置、人员编制较少。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级编委管理,符合乡镇工作特点。同时,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情况差异较大,由上级编委统筹管理机构编制事项,也有利于机构编制资源在区域间、不同乡镇和街道间的灵活调配,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