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问答
1.什么是事业单位?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其中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⑴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⑵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⑶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⑷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⑸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3.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⑵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⑶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⑷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⑸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⑺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⑻住所证明;
Ⅰ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Ⅱ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赁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Ⅲ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Ⅳ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Ⅴ使用国家拨款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⑼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法人证书》及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⑴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⑵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⑶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⑸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⑹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5.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⑶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⑹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6.年度报告公示程序有何要求?
答: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7.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
8. 事业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答: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9.事业单位印章和备案怎么管理?
答:事业单位法人的印章,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按照法规政策共同管理。
⑴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持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印迹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⑵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办理备案,原印章自变更之日起失效,上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定代表人变化的,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⑶事业单位被注销、合并、分立的,将印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坏《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⑴遗失或者损坏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