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规范 四不受理” 切实提升机构编制 管理工作水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切实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近日,市委编办以规范机构编制报审程序为出发点,对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请相关事宜进行了细化和优化,明确了“两项规范、四不受理”的工作规定,有效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
“两项规范”。一是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做到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和现有机构编制配备、集体研究情况等附件材料。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单方面工作安排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涉及部门间职责划分、隶属关系调整等事项的,还应先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在办理过程中如有内容变动,要及时说明情况和补充报送有关书面意见。二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请示,应当用请示文种,“一事一文”,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按照“党管机构编制”原则专题研究报送,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可以由本单位党组(党委)直接报送,正式上报文件主送市委编委,抄送市委编办。
“四不受理”。一是在请示上报新设机构时,没有严格按照“撤一建一、撤多建少”“先撤后建”的原则,先行提出撤并意见的(其中撤并机构要与新设机构规格对等,经费供给形式一致)请示不予受理;二是所属事业单位长期空编且数量较大,“有编不补”的机构编制请示不予受理;三是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职数长期空缺的机构编制请示不予受理;四是已纳入机构编制问题台账,所涉及机构编制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不予受理。